?。ㄎ澹﹤鶛嗳嗣獬齻鶆眨?/div>
?。﹤鶛鄠鶆胀瑲w于一人;
?。ㄆ撸┓梢?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條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
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
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ㄒ唬┮虿豢煽沽χ率共荒軐崿F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
主要債務;
?。ㄈ┊斒氯艘环竭t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ㄋ模┊斒氯艘环竭t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條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
,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
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九十六條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主張解除
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
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九十八條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條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
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
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
者附期限。
第一百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
以抵銷。
第一百零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ㄒ唬﹤鶛嗳藷o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ㄈ﹤鶛嗳怂劳鑫创_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
?。ㄋ模┓梢?guī)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
提存所得的價款。
第一百零二條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
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jiān)護人。
第一百零三條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
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第一百零四條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
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
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
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條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
全部終止。
第一百零六條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
益的除外。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
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
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
報酬。
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
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ǘ﹤鶆盏臉说牟贿m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ㄈ﹤鶛嗳嗽诤侠砥谙迌任匆舐男?。
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
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
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
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
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
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
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
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
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
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
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
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
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
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
,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
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
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
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
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一百一十九條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
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第一百二十條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一百二十
一條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
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第一百二十二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
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章 其他規(guī)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其他法律對合同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guī)
定,并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guī)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
、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
思。
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
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釋。
第一百二十六條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
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
法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合同、
中外合作勘探開發(fā)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一百二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
,負責監(jiān)督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
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
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
應當履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
法院執(zhí)行。
第一百二十九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
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
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
分則
第九章 買賣合同
第一百三十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
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一條買賣合同的內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
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第一百三十二條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
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guī)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
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條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
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
第一百三十五條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
,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第一百三十六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
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第一百三十七條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計算機軟件等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
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于買受人。
第一百三十八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間的,出賣
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間內的任何時間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條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
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
第一百四十條標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為買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
時間。
第一百四十一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
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
?。ㄒ唬说奈镄枰\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
人;
?。ǘ说奈锊恍枰\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
,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
合同時的營業(yè)地交付標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
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條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
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第一百四十四條出賣人出賣交
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
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第一百四十五條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
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
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第一百四十六條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guī)
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
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一百四十七條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
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第一百四十八條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
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
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第一百四十九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
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第一百五十條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
利的義務,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一條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
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guī)定的義務。
第一百五十二條買受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可以中
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
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條當事人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
第一百五十五條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
一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五十六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
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
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采取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
第一百五十七條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
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
第一百五十八條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
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
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fā)現或者應當發(fā)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
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
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guī)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guī)定的
通知時間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九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對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
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
第一百六十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對支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
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出賣人的營業(yè)地
支付,但約定支付價款以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為條件的,在交付標的
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的所在地支付。
第一百六十一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
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
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第一百六十二條出賣人多交標的物的,買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
。買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價格支付價款;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的,
應當及時通知出賣人。
第一百六十三條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
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第一百六十四條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
從物。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第一百六十五條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
,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
第一百六十六條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者
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
除。
出賣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標的物的
交付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標的物解除。
買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標的物解除,該批標的物與其他各批標的物相互依存的,
可以就已經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標的物解除。
第一百六十七條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
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
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第一百六十八條憑樣品買賣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并可以對樣品質量予以說明
。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應當與樣品及其說明的質量相同。第一百六十九條憑樣品買賣
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的標
的物的質量仍然應當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準。
第一百七十條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間。對試用期間沒有約
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
第一百七十一條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
。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第一百七十二條招標投標買賣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招標投標程序等,依照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一百七十三條拍賣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拍賣程序等,依照有關法律、行
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一百七十四條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沒有規(guī)定的,參照
買賣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當事人約定易貨交易,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的,參照買賣合同的
有關規(guī)定。
第十章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第一百七十六條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
第一百七十七條供用電合同的內容包括供電的方式、質量、時間,用電容量、地
址、性質,計量方式,電價、電費的結算方式,供用電設施的維護責任等條款。
第一百七十八條供用電合同的履行地點,按照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
約定不明確的,供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為履行地點。
第一百七十九條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供電
人未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
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八十條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
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事先通知用電人。未事先通知
用電人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八十一條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及時搶修
。未及時搶修,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八十二條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交付電費。用
電人逾期不交付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經催告用電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
交付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程序中止供電。
第一百八十三條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用電。用電人
未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用電,造成供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
償責任。
第一百八十四條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參照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
第十一章 贈與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
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
,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xù)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一百八十八條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
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條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
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條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九十一條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
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
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ㄒ唬﹪乐厍趾浥c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ǘ浥c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
?。ㄈ┎宦男匈浥c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
六個月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一百九十五條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
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
同。
第一百九十七條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
款。
第一百九十八條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
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guī)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
業(yè)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二百條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
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條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
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
息。
第二百零二條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jiān)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
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第二百零三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fā)放借
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四條辦理貸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
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
第二百零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
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
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
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
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
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
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條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
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條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
,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視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
利率的規(guī)定。
第十三章 租賃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
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
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xù)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xù)訂之日起不得
超過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
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一十六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
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
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
的性質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
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九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
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
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
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
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二十三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
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
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
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條在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
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
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
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
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
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條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
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條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
第二百三十一條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
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
,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
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
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
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條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
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
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tài)。
第二百三十六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
,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第十四章 融資租賃合同
第二百三十七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
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八條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guī)格、技術性能、
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
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條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出
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
利。
第二百四十條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
,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
第二百四十一條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未
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
第二百四十二條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
財產。
第二百四十三條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購買
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第二百四十四條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五條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二百四十六條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
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百四十七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
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第二百四十八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
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第二百四十九條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
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收回的租賃
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
第二百五十條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
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
所有權歸出租人。
第十五 章承攬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條承攬合同的內容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
、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第二百五十三條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
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
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條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
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第二百五十五條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作
人檢驗。
第二百五十六條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
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fā)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
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二百五十七條承攬人發(fā)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
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二百五十八條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
損失。
第二百五十九條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
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
,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六十條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jiān)督檢驗。定作人不得
因監(jiān)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第二百六十一條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
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
第二百六十二條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
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二百六十三條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
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
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條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
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五條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
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六十六條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
留存復制品或者技術資料。
第二百六十七條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八條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
失。
第十六章 建設工程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fā)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條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條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公開、公平
、公正進行。
第二百七十二條發(fā)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
、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fā)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
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fā)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fā)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
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
包人向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
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
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三條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
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
第二百七十四條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文件(包括概預
算)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
第二百七十五條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
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
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第二百七十六條建設工程實行監(jiān)理的,發(fā)包人應當與監(jiān)理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委
托監(jiān)理合同。發(fā)包人與監(jiān)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
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二百七十七條發(fā)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yè)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yè)進度
、質量進行檢查。
第二百七十八條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fā)包人檢查。發(fā)包人沒有
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二百七十九條建設工程竣工后,發(fā)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fā)
的施工驗收規(guī)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fā)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
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
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
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條勘察、設計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設計文件
拖延工期,造成發(fā)包人損失的,勘察人、設計人應當繼續(xù)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者
免收勘察、設計費并賠償損失。
第二百八十一條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fā)包人有權要
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
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百八十二條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
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八十三條發(fā)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
、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二百八十四條因發(fā)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fā)包人應當采取措
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
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第二百八十五條因發(fā)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
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fā)包人應當
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第二百八十六條發(fā)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fā)包人在合理期
限內支付價款。發(fā)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
,承包人可以與發(fā)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
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第二百八十七條本章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
第十七章 運輸合同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二百八十八條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
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第二百八十九條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
要求。
第二百九十條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
定地點。
第二百九十一條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通常的運輸路線將旅客、貨物運輸到
約定地點。
第二百九十二條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承運人未
按照約定路線或者通常路線運輸增加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
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運輸費用。
第二節(jié) 客運合同
第二百九十三條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
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二百九十四條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運。旅客無票乘運、超程乘運、越級乘運
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guī)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
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第二百九十五條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記載的時間乘坐的,應當在約定
的時間內辦理退票或者變更手續(xù)。逾期辦理的,承運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擔運
輸義務。
第二百九十六條旅客在運輸中應當按照約定的限量攜帶行李。超過限量攜帶行李
的,應當辦理托運手續(xù)。
第二百九十七條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
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
品。
旅客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承運人可以將違禁物品卸下、銷毀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旅
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違禁物品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
第二百九十八條承運人應當向旅客及時告知有關不能正常運輸的重要事由和安全
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
第二百九十九條承運人應當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輸旅客。承運人遲延運
輸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第三百條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而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退票
或者減收票款;提高服務標準的,不應當加收票款。
第三百零一條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
。
第三百零二條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
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規(guī)定適用于按照規(guī)定免票、持優(yōu)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第三百零三條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
擔損害賠償責任。
旅客托運的行李毀損、滅失的,適用貨物運輸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三節(jié) 貨運合同
第三百零四條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名稱或者姓
名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
的必要情況。
因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損害
賠償責任。
第三百零五條貨物運輸需要辦理審批、檢驗等手續(xù)的,托運人應當將辦理完有關
手續(xù)的文件提交承運人。
第三百零六條托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包裝貨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
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
托運人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第三百零七條托運人托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
,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guī)定對危險物品妥善包裝,作出危險物標志和標
簽,并將有關危險物品的名稱、性質和防范措施的書面材料提交承運人。
托運人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也可以采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失
的發(fā)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托運人承擔。
第三百零八條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
、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
損失。
第三百零九條貨物運輸到達后,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收
貨人應當及時提貨。收貨人逾期提貨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等費用。
第三百一十條收貨人提貨時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檢驗貨物。對檢驗貨物的期限沒
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在合理期限
內檢驗貨物。收貨人在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對貨物的數量、毀損等未提出異議
的,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的初步證據。
第三百一十一條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
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
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一十二條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
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
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
額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三百一十三條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
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fā)生在某一運輸區(qū)段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
運人和該區(qū)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百一十四條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
要求支付運費;已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第三百一十五條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
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六條收貨人不明或者收貨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貨物的,依照本法第
一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承運人可以提存貨物。
第四節(jié) 多式聯運合同
第三百一十七條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履行或者組織履行多式聯運合同,對全程運
輸享有承運人的權利,承擔承運人的義務。
第三百一十八條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與參加多式聯運的各區(qū)段承運人就多式聯運
合同的各區(qū)段運輸約定相互之間的責任,但該約定不影響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
承擔的義務。
第三百一十九條多式聯運經營人收到托運人交付的貨物時,應當簽發(fā)多式聯運單
據。按照托運人的要求,多式聯運單據可以是可轉讓單據,也可以是不可轉讓單據。
第三百二十條因托運人托運貨物時的過錯造成多式聯運經營人損失的,即使托運
人已經轉讓多式聯運單據,托運人仍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二十一條貨物的毀損、滅失發(fā)生于多式聯運的某一運輸區(qū)段的,多式聯運
經營人的賠償責任和責任限額,適用調整該區(qū)段運輸方式的有關法律規(guī)定。貨物毀損
、滅失發(fā)生的運輸區(qū)段不能確定的,依照本章規(guī)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八章 技術合同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三百二十二條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fā)、轉讓、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
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第三百二十三條訂立技術合同,應當有利于科學技術的進步,加速科學技術成果
的轉化、應用和推廣。
第三百二十四條技術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ㄒ唬╉椖棵Q;
?。ǘ说牡膬热?、范圍和要求;
?。ㄈ┞男械挠媱?、進度、期限、地點、地域和方式;
?。ㄋ模┘夹g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ㄎ澹╋L險責任的承擔;
?。┘夹g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成辦法;
?。ㄆ撸炇諛藴屎头椒?;
(八)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及其支付方式;
(九)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十)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一)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項目任務書和計
劃書、技術標準、技術規(guī)范、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以及其他技術文檔,按照當事人
的約定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技術合同涉及專利的,應當注明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
日期、申請?zhí)枴@栆约皩@麢嗟挠行谙蕖?/div>
第三百二十五條技術合同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的支付方式由當事人約定,可以
采取一次總算、一次總付或者一次總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
付附加預付入門費的方式。
約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產品價格、實施專利和使用技術秘密后新增的產值、
利潤或者產品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約定的其他方式計算。提成支付的
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遞增比例或者逐年遞減比例。
約定提成支付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查閱有關會計帳目的辦法。
第三百二十六條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
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該項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從使用
和轉讓該項職務技術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對完成該項職務技術成果的
個人給予獎勵或者報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
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受讓的權利。
職務技術成果是執(zhí)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
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
第三百二十七條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完
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可以就該項非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
第三百二十八條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有在有關技術成果文件上寫明自己是技術成
果完成者的權利和取得榮譽證書、獎勵的權利。
第三百二十九條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
無效。
第二節(jié) 技術開發(fā)合同
第三百三十條技術開發(fā)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
料及其系統(tǒng)的研究開發(fā)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開發(fā)合同包括委托開發(fā)合同和合作開發(fā)合同。
技術開發(fā)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之間就具有產業(yè)應用價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訂立的合同,參照技術開發(fā)
合同的規(guī)定。
第三百三十一條委托開發(fā)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研究開發(fā)經費和報酬;
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完成協作事項;接受研究開發(fā)成果。
第三百三十二條委托開發(fā)合同的研究開發(fā)人應當按照約定制定和實施研究開發(fā)計
劃;合理使用研究開發(fā)經費;按期完成研究開發(fā)工作,交付研究開發(fā)成果,提供有關
的技術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指導,幫助委托人掌握研究開發(fā)成果。
第三百三十三條委托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fā)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
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三十四條研究開發(fā)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fā)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
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三十五條合作開發(fā)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進行投資,包括以技術進行
投資;分工參與研究開發(fā)工作;協作配合研究開發(fā)工作。
第三百三十六條合作開發(fā)合同的當事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fā)工作停滯、延誤或
者失敗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三十七條因作為技術開發(fā)合同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致使技術開發(fā)
合同的履行沒有意義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百三十八條在技術開發(fā)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致使
研究開發(fā)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該風險責任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風險責任由當事人合理分擔。
當事人一方發(fā)現前款規(guī)定的可能致使研究開發(fā)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情形時,應當
及時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沒有及時通知并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
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三百三十九條委托開發(fā)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
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fā)人。研究開發(fā)人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研究開發(fā)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受讓的權利。
第三百四十條合作開發(fā)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
權利屬于合作開發(fā)的當事人共有。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
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受讓的權利。
合作開發(fā)的當事人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
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
施該專利。
合作開發(fā)的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第三百四十一條委托開發(fā)或者合作開發(fā)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
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
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委托開發(fā)的研究開發(fā)人不得
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開發(fā)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fā)成果轉讓給第三人。
第三節(jié) 技術轉讓合同
第三百四十二條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條技術轉讓合同可以約定讓與人和受讓人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
密的范圍,但不得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fā)展。
第三百四十四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只在該專利權的存續(xù)期間內有效。專利權有效
期限屆滿或者專利權被宣布無效的,專利權人不得就該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
合同。
第三百四十五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讓與人應當按照約定許可受讓人實施專利,
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第三百四十六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不得許可約
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并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
第三百四十七條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技
術指導,保證技術的實用性、可靠性,承擔保密義務。
第三百四十八條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使用技術,支付使用費
,承擔保密義務。
第三百四十九條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
者,并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約定的目標。
第三百五十條技術轉讓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范圍和期限,對讓與人提供
的技術中尚未公開的秘密部分,承擔保密義務。
第三百五十一條讓與人未按照約定轉讓技術的,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
并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范圍的,違反約定擅自
許可第三人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
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五十二條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并按照約定支
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
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范圍的,未經
讓與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或者使用該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
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五十三條受讓人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由讓與人承擔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條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實施專利、
使用技術秘密后續(xù)改進的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后續(xù)改進的技術成果,其他各方無權分享。
第三百五十五條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技術進出口合同或者專利、專利申請合同另有
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四節(jié) 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第三百五十六條技術咨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
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
同,不包括建設工程合同和承攬合同。
第三百五十七條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闡明咨詢的問題,提供技術
背景材料及有關技術資料、數據;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報酬。
第三百五十八條技術咨詢合同的受托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完成咨詢報告或者解
答問題;提出的咨詢報告應當達到約定的要求。
第三百五十九條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約定提供必要的資料和數據,影響
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
報酬應當支付。
技術咨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詢報告或者提出的咨詢報告不符合約定的,
應當承擔減收或者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
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約定要求的咨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
成的損失,由委托人承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條技術服務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工作條件,完成配合事項
;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報酬。
第三百六十一條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人應當按照約定完成服務項目,解決技術問
題,保證工作質量,并傳授解決技術問題的知識。
第三百六十二條技術服務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
約定,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
,未支付的報酬應當支付。
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服務工作的,應當承擔免收報酬等違
約責任。
第三百六十三條在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
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
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委托人。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百六十四條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技術中介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另有規(guī)定的,依
照其規(guī)定。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三百六十五條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
。
第三百六十六條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
定的,保管是無償的。
第三百六十七條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八條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保管憑證,但另
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九條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
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為了維護寄存人利益的以外
,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
第三百七十條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
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
,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并
且未采取補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七十一條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保管人違反前款規(guī)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
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七十二條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
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的,除依法對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執(zhí)行
的以外,保管人應當履行向寄存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
第三人對保管人提起訴訟或者對保管物申請扣押的,保管人應當及時通知寄存人
。
第三百七十四條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
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
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七十五條寄存人寄存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應當向保管人
聲明,由保管人驗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聲明的,該物品毀損、滅失后,保管人可以
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賠償。
第三百七十六條寄存人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
當事人對保管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管人可以隨時要求寄存人領取
保管物;約定保管期間的,保管人無特別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
第三百七十七條保管期間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將原物
及其孳息歸還寄存人。
第三百七十八條保管人保管貨幣的,可以返還相同種類、數量的貨幣。保管其他
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約定返還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品。
第三百七十九條有償的保管合同,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
費。
當事人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
確定的,應當在領取保管物的同時支付。
第三百八十條寄存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保管費以及其他費用的,保管人對保管物享
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章 倉儲合同
第三百八十一條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
的合同。
第三百八十二條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第三百八十三條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易
變質物品,存貨人應當說明該物品的性質,提供有關資料。
存貨人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倉儲物,也可以采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
失的發(fā)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存貨人承擔。
保管人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具備相
應的保管條件。
第三百八十四條保管人應當按照約定對入庫倉儲物進行驗收。保管人驗收時發(fā)現
入庫倉儲物與約定不符合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保管人驗收后,發(fā)生倉儲物的品
種、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八十五條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倉單。
第三百八十六條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倉單包括下列事項:
?。ㄒ唬┐尕浫说拿Q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記;
?。ㄈ﹤}儲物的損耗標準;
(四)儲存場所;
(五)儲存期間;
?。﹤}儲費;
?。ㄆ撸﹤}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間以及保險人的名稱;
?。ò耍┨畎l(fā)人、填發(fā)地和填發(fā)日期。
第三百八十七條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
并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第三百八十八條保管人根據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的要求,應當同意其檢查倉儲
物或者提取樣品。
第三百八十九條保管人對入庫倉儲物發(fā)現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
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第三百九十條保管人對入庫倉儲物發(fā)現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危及其他倉儲物的
安全和正常保管的,應當催告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作出必要的處置。因情況緊急,
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處置,但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第三百九十一條當事人對儲存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存貨人或者倉單
持有人可以隨時提取倉儲物,保管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提取倉儲
物,但應當給予必要的準備時間。
第三百九十二條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應當憑倉單提取倉儲物。
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逾期提取的,應當加收倉儲費;提前提取的,不減收倉儲費。
第三百九十三條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不提取倉儲物的,保管人
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zhèn)}儲物。
第三百九十四條儲存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
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因倉儲物的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
,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九十五條本章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保管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三百九十六條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
同。
第三百九十七條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
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
第三百九十八條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
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
第三百九十九條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需要變更委托人指
示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
處理委托事務,但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
第四百條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
委托經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
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未經同意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
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的除外
。
第四百零一條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情況。委托合
同終止時,受托人應當報告委托事務的結果。
第四百零二條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
,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
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條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
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
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托
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
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
定的相對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
辯。第三人選定委托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
以及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第四百零四條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托人。
第四百零五條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于
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
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四百零六條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
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
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百零七條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時,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
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
第四百零八條委托人經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處理委托事務
。因此給受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
第四百零九條兩個以上的受托人共同處理委托事務的,對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百一十條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
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百一十一條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托合
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二條因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
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
前,受托人應當繼續(xù)處理委托事務。
第四百一十三條因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
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
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或者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二章 行紀合同
第四百一十四條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
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四百一十五條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
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六條行紀人占有委托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四百一十七條委托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托人
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系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第四百一十八條行紀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
入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未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托人
發(fā)生效力。
行紀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
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
,該利益屬于委托人。
委托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第四百一十九條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
思表示的以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
行紀人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第四百二十條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托物,委托人應當及時受領。經行紀人催告
,委托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可以提存委托
物。
委托物不能賣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
該物的,行紀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第四百二十一條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
擔義務。
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
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條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
的報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托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
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三條本章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委托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二十三章 居間合同
第四百二十四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
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條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
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百二十六條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
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
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
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第四百二十七條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
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附則
第四百二十八條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同時廢止。
說明:本庫所有資料均來源于網絡、報刊等公開媒體,本文僅供參考。如需引用,請以正式文件為準。